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
【资料图】
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
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万联证券”或“保荐机构”)作为宁波
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美诺华”或“公司”)公开发行可转换公
司债券并上市的保荐机构,根据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、
《上海证券
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、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——持
续督导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对美诺华 2022 年度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
查,报告如下:
一、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
万联证券结合美诺华实际情况制订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,并于 2022 年 11 月
查,现场检查人员包括保荐代表人陈志宏、持续督导成员冯志伟、孟飞。
在现场检查过程中,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、三会会议文件、往
来款项科目余额表、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对账单及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有关的原始
凭证等资料、与公司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,实施了包括审核、查证、询问等必要
程序,检查了公司治理、内部控制、三会运作及信息披露,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
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,募集资金使用情况,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、重
大对外投资以及公司经营状况等情况,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
查报告。
二、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
(一)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、三会运作情况
项目组查阅了美诺华的公司章程、股东大会、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
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;查阅了股东大会、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,并与公司
的相关公告进行核对。
经核查,保荐机构认为:美诺华存在部分董事、监事未出席股东大会、部分
会议召开程序及文件记录存在瑕疵等问题,公司已充分重视并加强整改。整体来
说,美诺华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,相关制度基本得到有效
执行,公司的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议事规则履行职责,同时
能够按照《公司法》、
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的要求履行职责。公司三
会召开程序基本符合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,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。
美诺华公司治理、内部控制和三会运作情况良好。
(二)信息披露情况
项目组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,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公
告内容与对应的三会文件、支持性资料等是否一致、披露内容是否完整。
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》,因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上的回复内容不准确
不完整,通过其他非法定渠道发布业绩信息等原因,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
报批评。公司及相关人员引以为戒、提升规范意识,未来尽量避免该类错误的发
生。
经核查,保荐机构认为:美诺华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,信息披露不
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;除上述通报批评涉及的事项,公司信息披露
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。
(三)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
况
项目组查阅了内部控制制度文件、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,查阅了公司及各子
公司的往来款项科目余额表,并与财务负责人进行了沟通。
经核查,保荐机构认为:美诺华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情形,公
司资产完整,人员、机构、业务、财务保持独立。
(四)募集资金使用情况
项目组查阅了募集资金银行对账单、募集资金使用台账、募集资金购买理财
产品记录、重大募集资金支出凭证,现场查看了高端制剂项目、年产 30 亿片固
体制剂项目的进展情况,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文件及公告文件。
经核查,保荐机构认为:公司已建立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》,并能按照制度
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。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
情形,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。公司不存在违
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。
(五)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、重大对外投资情况
项目组查阅了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及股东大会、董事会及信息披露文件
等资料,并与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访谈,对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、对外担保情况、
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核查。
经核查,保荐机构认为:美诺华在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、重大对外投资方面
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。
(六)经营状况
项目组查阅了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,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沟通,了解近
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。
经核查,保荐机构认为:美诺华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,生产经营活
动正常。
(七)其他应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
无。
三、提请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
保荐机构提请美诺华继续遵照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——上市公司募集
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,继
续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。
保荐机构提请美诺华及董监高等相关人员积极开展并加强最新法律 法规的
学习,不断提升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水平,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提高信息披
露质量。
保荐机构提请美诺华强化安全生产意识、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,不断优化
公司内部管理,提升抗风险能力。
四、公司是否存在《保荐管理办法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
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
本次现场检查中,美诺华不存在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及《上
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——持续督导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
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。
五、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
在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,美诺华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,安排检查人员与美
诺华财务人员、董事会秘书沟通以及实地调研,为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便
利。
六、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
保荐机构按照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——持续督
导》的相关要求,对美诺华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,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,
保荐机构认为:
针对上文已披露的信息披露违规事项、三会召开程序及文件记录瑕疵事项等,
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均已充分重视并加强整改。除上述事项外,2022 年度美诺华
在公司治理、内控制度、三会运作、信息披露、独立性、募集资金使用、关联交
易、对外担保、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
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——持续督导》、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等的相
关要求;公司业务运转正常,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。
(以下无正文)
(此页无正文,为《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
保荐代表人:
陈志宏 王梦媛
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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